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建议改进”和“不合格”。
所有审查项目为“合格”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
(一)单项审查结论未出现“不合格”;
(二)《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审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不合格”的;
(二)关键项的审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5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