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畜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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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07-20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事项类别 | 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种畜禽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1、出售的种畜禽质量是否符合种用标准,是否是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2、出售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3、是否存在以其他畜禽品种、低代别种畜禽或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等行为; |
市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委托市畜牧技术推广和草原监理站负责 |
2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企业各项资质是否完备,各项记录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经营区域和库房是否存有假劣兽药、假劣兽药生物制品。 | 市场监管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委托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 |
3 | 对饲料经营企业的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企业各项资质是否完备,各项记录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经营区域和库房是否存有不合格饲料,是否存在饲料拆袋销售行为。 | 市场监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委托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 |
4 | 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企业各项资质是否完备,各项记录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化验室是否按要求开展工作,小料库内是否存有违禁物质,成品库内的饲料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市场监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委托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 |
5 | 对养殖企业的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企业各项资质是否完备,各项记录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药库和饲料库内是否存有不合格产品和违禁物质。 | 市场监管 |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委托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 |
6 | 对生鲜乳收购企业的监管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企业各项资质是否完备,各项记录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工作人员健康证和奶牛健康证是否齐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 市场监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委托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 |
7 | 屠宰企业资质情况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屠宰企业是否在明显处悬挂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是否 具有屠宰许可证 |
市场监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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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屠宰企业屠宰行为 及档案建立情况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屠宰,是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活动,是否具备动物入厂、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等台账记录 | 市场监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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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屠宰企业参与对畜禽或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 葫芦岛市动监局 | 屠宰企业是否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否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是否给畜禽或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地或储存设施 | 市场监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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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动物防疫监督 | 葫芦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授权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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